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挪用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如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 非法活动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在判断挪用资金数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 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一定的方法计算,如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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