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第三章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如下:
一. 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该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具体规定: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样应准予离婚。
二. 子女抚养判决的法律依据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该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规定: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法律依据及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