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情形构成执行担保,而非债务承担。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执行担保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执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则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或仅对第三人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结合您的情形进行分析
您表示“我保证偿还,如不按期还款,可追加我为被执行人”,这明显符合执行担保的特征。您作为担保人,对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提供了担保,并同意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追加您为被执行人。这与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形明显不同。
综上所述,您的情形构成执行担保,而非债务承担。在执行担保中,您作为担保人需对原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如原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您的财产。我的观点是,您应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并在提供担保时谨慎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