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的受害人不仅限于被伪造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 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 被伪造单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无疑会侵犯这些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此情况下,被伪造单位显然是受害人。
- 其他因伪造印章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主体:伪造印章的行为也可能用于签订经济合同、办理各种证件或进行其他诈骗活动。这时,与伪造者进行交易或依赖伪造印章形成的文件、证件的第三方,也可能成为受害人。例如,某人伪造某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导致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或款项,该对方即为受害人。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此条款规定了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但并未限定受害人只能是被伪造单位。
综上所述,伪造印章的受害人不仅限于被伪造单位,还可能包括因伪造印章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其他主体。我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受害人范围,并依法追究伪造者的刑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