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第一款是什么-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具体解读如下:

  1. 提请审查批准的主体与时间:

    • 主体: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刑事拘留,并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逮捕。
    • 时间: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提请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2. 审查批准的主体:

    •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确保逮捕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一规定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合法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的体现,旨在防止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