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撤销时限的情形-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2-20 公司事务

股东会决议撤销时限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二是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撤销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情形说明:这种情形适用于所有参与或应当参与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如果股东认为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他们有权在决议作出后的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议。

二.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特殊撤销时限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情形说明:这种情形特别针对那些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由于他们可能因未被通知而错过会议,因此法律给予他们一个特殊的撤销时限。即从他们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但如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他们未行使这一权利,那么他们的撤销权将消灭。

综上所述,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时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股东是否参与会议以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的情况来具体确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