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1条规定了什么-叶儒璋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要涉及对有关人员、物品的处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在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手段,以更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同时,也强调了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