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已经失效,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其中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无关。您询问的可能是《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如生活、教育等需求,也确保了老年人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子女的赡养与支持,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义务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