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职业禁止制度
- 新增条款: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违反后果: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死刑缓期执行的修改
- 执行条件与结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 罚金的缴纳
- 缴纳方式与期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特殊情况处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 数罪并罚的执行
- 执行原则: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五. 恐怖活动犯罪的修订与增补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进行修改,加重了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罚力度。
- 资助恐怖活动: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进行修改,明确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罚。
- 新增恐怖活动相关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分别规定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等行为,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行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等行为,以及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六. 危险驾驶罪的修改
- 新增行为类型: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七. 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 处罚力度: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 伪造货币罪的修改
- 加重处罚情节: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 取消特定罪名与条款
- 取消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
- 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该条款原涉及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的处罚规定。
十. 其他重要修改
- 猥亵罪的修改: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绑架罪的修改: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修改: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诽谤罪的补充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改: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增设: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修改内容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的积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