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八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为更多符合被收养条件且有意愿被收养的家庭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更好地坚持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但在具体的收养条件中,对于收养不同年龄段和情况的未成年人,还是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收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需要同时满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无子女等条件。而对于收养18周岁以内的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关系的子女,收养人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总的来说,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在不满十八周岁,但具体的收养条件可能会因被收养人的年龄、身份以及收养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收养意向,建议详细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