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渔案件行刑衔接建议-王静律师|法行宝
2025-02-19 刑事辩护

加强涉渔案件行刑衔接,需从法律完善、机制构建、部门协作及监督执行等多方面入手。

一. 完善行刑衔接法律制度

  • 提高法律位阶: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位阶并不高,缺乏刚性法律文件,导致调控范围有限,权威性较差。建议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法律位阶,制定专门的行刑衔接法律。
  • 细化规定:以实践问题分析为导向,对系统性、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提升法律位阶同时增强应用性。例如,明确非法捕捞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 构建行刑衔接机制

  • 建立移送程序: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确保涉嫌犯罪的涉渔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司法机关。例如,农业农村(渔政)部门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认为涉嫌犯罪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移送审查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
  •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网上沟通机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沟通交流,实时跟进案件处理进度,监督案件移送期限、流程,并形成案件通报制度。

三. 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

  • 定期联席会议:领导有意识地让渔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常常互动,至少每个月要一起探讨工作系统,形成行动默契的良好氛围,联合执法就会从一盘散沙演变成紧密型的机制。
  • 联合执法:针对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渔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打击合力。
  • 专业培训:组建一支专业执法、司法团队,定期进行渔业法、渔具认(鉴)定等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四. 加强监督与执行

  • 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对同级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行政执法活动和公安机关的涉渔犯罪案件办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确保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 责任追究:对于在行刑衔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确保行刑衔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五. 推动行刑反向衔接

  • 反向衔接机制:对于司法机关决定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涉渔案件,应依法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实现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责罚统一与均衡。
  • 闭环管理:通过行刑反向衔接,促进形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闭环管理,避免“不刑也不罚”现象的发生。

我的观点:涉渔案件行刑衔接是打击非法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构建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加强监督与执行以及推动行刑反向衔接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涉渔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维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