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董事兼股东没有参与经营对公司事情也不知情,若公司出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执行董事兼股东,如果确实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且对公司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毫不知情,那么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一般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既要有犯罪行为,又要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执行董事兼股东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如果该执行董事兼股东虽然不参与日常经营,但对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知情、默许、纵容或提供帮助等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该执行董事兼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运营过程中存在出资瑕疵、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也可能在民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触犯刑法。
综上所述,执行董事兼股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确实没有参与经营且对公司事情毫不知情,那么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存在,比如知情、默许、纵容或提供帮助等,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建议执行董事兼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尽到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