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居住权吗-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旨在保障特定人群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与使用权益。以下是对居住权的详细解释:

一、居住权的基本定义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二、居住权的设立条件

  1. 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登记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未经登记,居住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三、居住权的特性

  1. 无偿原则:居住权通常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不可转让与继承: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确保了居住权的专属性和稳定性。
  3. 出租限制: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期限约定:居住权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以居住权人终身居住为原则。若居住权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则默认为居住权人可以终身居住。

四、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居住权即告消灭,居住权人应依法腾退住宅。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以设立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果您在居住权设立、行使或消灭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