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故意-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虚假诉讼行为,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特定目的。以下是对该罪主观故意的详细分析:

  1. 明知与虚构:

    • 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却仍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这里的“明知”包含对行为性质的明知(知道所实施的是捏造事实、虚构诉讼的行为)和对行为后果的明知(明白这种虚假诉讼会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积极追求或放任:

    • 行为人不仅明知自己的诉讼是虚假的,还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3. 特定目的: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意图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这可以是直接的,如通过伪造证据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
    • 逃避合法债务:行为人利用虚假诉讼来规避本应履行的债务责任,这是虚假诉讼罪的常见动机之一。
    • 其他不正当目的:虽然非法占有和逃避债务是核心动机,但行为人也可能出于报复、陷害他人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提起虚假诉讼。

需要强调的是,虚假诉讼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为对事实认识错误、证据收集不全面或法律理解偏差等原因,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并非故意捏造事实的,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例如,因记忆失误或理解偏差而提供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就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权益的有效保护。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