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监察法增加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新增监察强制措施:
- 强制到案:监察机关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责令候查:对于不具有适用留置措施所列情形,或因特殊原因不适合留置等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区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管护:对于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其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管护,并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留置期限的“再延长”和重新计算:
-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决定,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增设监察“再派出”制度:
- 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垂直管理部门中央一级的监察机构可以向其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同时,中央单位所属高校以及国资委下属委管企业也被纳入监察再派出的范畴。
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 新增了监察禁闭措施,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 细化了派驻、派出相关规定,创设了监察再派出制度,明确了特约监察员的法律地位。
- 强化了保密要求,完善了申诉追责机制。
其他修改:
- 强化了监察法治理念,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反腐败工作。
- 加强了与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合作。
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旨在解决实践中监察机关面临的问题,增强国家治理腐败效能,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如果您对这些修改有具体的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