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税法最新解释是什么-张征杰律师|法行宝
2025-02-17 经济纠纷

两高关于税法的最新解释主要集中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认定规则及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从宽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该解释的核心内容:

一. 定罪量刑标准的明确与调整

  1. 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解释对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提高,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税收征管形势。

  2. 明确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二. 司法认定规则的细化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限缩: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排除在该罪名打击范围之外。

  2. 逃税罪行为方式的细化:解释将逃税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行为方式细化为具体情形,包括隐匿财产型逃税行为、虚抵进项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等。

三.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及从宽处罚的规定

  1.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同一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实行同一定罪量刑标准。

  2. 从宽处罚情形的明确:解释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积极补税挽损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宽处罚等。

四. 其他重要内容

  1. 明确“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针对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2.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解释还规定了对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我的观点:这一解释对于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及税收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同时,解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逃税犯罪,又注重最大限度地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