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以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行为的禁止。这是为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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