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认定走逃企业的处理,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一. 走逃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多种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能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 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异常凭证的认定:走逃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若发生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或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等特定情形,其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的处理:
后续处理:经核实,若异常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税务认定走逃企业后,将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异常凭证进行处理。这旨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