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因此被归类为贿赂犯罪。
- 贿赂犯罪是一类严重的职务犯罪,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行为表现上有相似之处,都涉及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但两者在主体和具体行为上存在差异。
-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种差异体现了法律对不同主体行为的规制和惩处。
综上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贿赂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如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