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请求判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接下来,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一旦继承人确定了继承份额,他就拥有了该房屋相应的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表明,虽然继承人取得了物权,但如果不办理登记,那么这种物权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一旦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他就被视为接受了继承,也就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二. 分析
- 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题目描述,一方继承人已经确定了无证房屋的继承份额,这意味着他已经拥有了该房屋相应的物权。
- 拒不配合办证的后果:如果这位继承人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这种物权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也可能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 起诉的合理性:基于上述两点,当一方继承人拒不配合办证时,其他继承人完全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三.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一方继承人在确定无证房屋继承份额后拒不配合办证至无法分割的情况,其他继承人可以起诉请求判决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的观点是,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