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记名权的典型案例-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记名权的典型案例是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关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房屋的共有性质及产权登记事宜的争议案。以下是对该案情的详细分析:

一. 案情概述

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房山区的房屋,总价款为1792118元,其中首付款992118元,林悦女士使用公积金贷款80万元。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离婚,但涉案房屋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未进行分割。林悦女士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确认共有并办理产权登记,而张宇先生则称购房出资均来自其父母,否认房屋为共有财产。

二. 法律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出资的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张宇先生父母虽对涉案房屋出资,但无证据表明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该出资应认定为对林悦女士和张宇先生双方的赠与。
  3. 女方的记名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本案中,林悦女士作为女方,有权要求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三.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诉讼,法院最终认定位于房山区S号房屋系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的共同财产,并判决驳回了张宇先生及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记名权的法律原则。

四. 生活实例

  • 例如,如果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产权证书上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女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在产权证书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林悦女士与张宇先生关于房屋共有性质及产权登记事宜的争议案是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记名权的典型案例。该案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等法律问题,还充分体现了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