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陷-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1. 适用范围狭窄:

    • 犯罪记录封存仅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这一限制条件较为严格,未将其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纳入封存范围,如被判处更重刑罚的未成年人或涉及其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犯罪记录无法得到封存,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平等、全面保护。
  2. 适用程序不明确:

    •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但具体由哪个机关进行封存、如何启动封存、在哪个诉讼阶段进行封存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统一,往往出现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泄露的情况,无法发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应有作用。
  3. 法律效果有限:

    • 犯罪记录封存仅仅是对特定的犯罪记录提高保密程度,实行封闭管理与保存,限制其公开的程度。这与国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存在明显差异。犯罪前科消灭是法院或专门机构通过裁判或者听证的形式将犯罪前科这一法律评价予以消灭或撤销,自此,该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而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能起到让未成年人将来清白生活的法律效果,对其未来的学习、就业等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限制了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