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法规-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主要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与处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例如,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近距离地相互追赶、竞驶,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醉酒驾驶者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这种行为极易导致车辆失控或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或应知驾驶人存在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处理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驾驶人醉酒驾驶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其可能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我建议您在使用机动车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避免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