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独生子女每月3000元,非独生子女每月与兄弟姐妹分摊3000元,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具体规定如下:
一. 独生子女
-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项目统一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二. 非独生子女
-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项目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或者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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