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了谁应该负责-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体责任主体包括:

  1. 国家机关: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这些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待遇,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平等。
  3. 其他主体: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且都有义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详细列举了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