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条例全文内容-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内容如下:

一. 总则

  1. 立法目的

    •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 抚恤优待对象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
      • (一)军人;
      • (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四)军人家属;
      • (五)退役军人。
  3. 基本原则

    •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4. 保障措施

    • 第四条: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
  5. 管理体制

    •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6. 经费保障

    • 第六条: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 军人死亡抚恤

  1. 烈士评定

    • 第十一条: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
      •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
      •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
      •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 (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2. 因公牺牲确认

    • 第十二条: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3. 病故确认

    • 第十三条: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4. 抚恤金发放

    • 第十五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第十五条(续):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三. 其他抚恤优待措施

  1. 功勋荣誉表彰增发抚恤金

    • 第十六条: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一)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40%;
      • (二)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 (三)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四)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25%;
      • (六)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2. 关爱帮扶机制

    • 新修订条例增加内容: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

四. 信息化管理

  1. 信息化建设

    • 第八条: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加强抚恤优待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对象的精准识别,提升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2. 资金监管

    • 第八条(续):国家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责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资金准确发放。

五. 表彰与奖励

  1. 表彰奖励机制
    • 第九条: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的观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深切关怀,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抚恤优待措施,旨在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同时确保抚恤优待对象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 该条例明确了抚恤优待对象的具体范围,以及军人死亡后的烈士评定、因公牺牲确认和病故确认等标准,为抚恤优待工作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通过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抚恤优待资金的准确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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