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确实没有直接提及“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这一具体表述,但相关内容已涵盖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
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多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就涉及到了与生育相关的权益保护。
生育相关的间接提及:虽然该法没有直接提出“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实际上构成了对生育相关保障的一部分。
二. 生育保障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措施,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等。
三. 总结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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