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下是详细解读:
一. 主体与行为
- 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利用其影响力,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即构成此罪的主体。
- 行为:这些主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二. 法律责任
-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例如,若某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离职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三. 构成要件
- 主观方面:必须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希望从中获取财物。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际利用了影响力,并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同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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