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物流运营单位的安全查验义务。具体内容为: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例如,当你寄快递时,快递公司需要对你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所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这就是《反恐法》第二十条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如违反这一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上文提到的未对邮寄物品查验被罚20万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