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怎么说-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来说:

法条原文: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细解释: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个人或组织都可能构成本罪。

  2. 犯罪行为:

    •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以假充真:以伪造的产品冒充真实的产品,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
    • 以次充好:以低质量的产品冒充高质量的产品,或者以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销售金额:本罪是数额犯,销售金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本罪,并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区间,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4. 刑罚: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本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罚的轻重与销售金额的大小直接相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