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客观要件说-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2-14 刑事辩护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类犯罪中,一般情况下是主观要件,但在特定情境下也可被视为客观要件。

一. 一般情况下的主观要件

  1. 定义与理解: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类犯罪中,通常被理解为行贿人主观上意图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
  2.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里的“为谋取”显然指向行贿人的主观目的。
  3. 司法实践:

    •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贿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实施了行贿行为,不论其最终是否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均构成行贿罪。

二. 特定情境下的客观要件

  1. 被勒索而行贿的情况:

    •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表明在被勒索而行贿的特定情境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成为了一种客观要件。也就是说,如果行贿人是在被勒索的情况下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
  2. 解释与适用:

    • 在这种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再是行贿人主观上的目的,而是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的判断标准。即行贿人是否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成为了判断其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关键。

三. 我的观点

  • 我认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类犯罪中主要是一种主观要件,它体现了行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目的。然而,在被勒索而行贿的特定情境下,由于行贿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且可能并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将其视为客观要件更为合理。

  •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