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事例-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13 侵权纠纷

侵犯肖像权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事例:

一.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

  • 案情概述:甲某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和歌手。某科技公司与某影视公司签订授权合作协议,约定某影视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某影片(主演为甲某)的剧照、宣传物料(图片海报中包含有甲某等角色剧照),某科技公司可以合理利用剧照结合自身产品与该影视联动宣传。然而,某科技公司未经甲某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手机屏幕保护贴及宣传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和姓名,并在微信文章、今日头条、微博等平台上发布了甲某与某科技公司产品的合成广告照。甲某认为某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及姓名权,遂向法院起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甲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指定网站、微信、报刊等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

二. 街拍图片未经允许上传网络

  • 案情概述:某摄影爱好者在公共场所对女子进行街拍,并将照片上传至网络进行分享。该女子发现后,认为摄影爱好者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其肖像上传至网络,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摄影爱好者删除照片并赔礼道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摄影爱好者的行为未经女子同意,且以公开方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女子的肖像权。
  • 处理结果:摄影爱好者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删除照片并赔礼道歉。

三. 社交媒体上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头像

  • 案情概述:张某在社交媒体上擅自使用李某的照片作为自己的头像,并进行了长时间的公开使用。李某发现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张某更换头像并赔礼道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张某的行为未经李某同意,且以公开方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 处理结果:张某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更换头像并赔礼道歉。

四. 其他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 教育机构擅自使用学生照片:在教育机构、课外兴趣班的宣传墙或公众号看到未经许可的照片或宣传资料被展出、使用。
  • 美容、健身等机构擅自使用客户对比照片:美容院未经客户本人授权使用客户在院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健身房未经客户本人授权使用客户健身前后的对比照片;理发店未经客户本人授权使用客户理发前后的对比照片等。
  • 短视频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在某人发布的短视频中发现存在自己的肖像内容(露脸)。
  • 恶意P图并传播他人照片: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恶意P图并传播。

我的观点:以上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