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和女儿断绝关系。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法定的,不能断绝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一条款说明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且是相互的,不能因为一方的不孝行为而单方面断绝。
二. 收养关系中的断绝情况不适用于亲生子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收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子女的情况不同。在收养关系中,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会导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或消灭,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不孝而免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进一步强调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子女不孝,父母也不能因此免除其赡养义务,同样地,父母也不能单方面断绝与子女的关系来逃避其抚养或教育的义务。
综上所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一方的不孝行为而单方面断绝。如果女儿存在不孝行为,父母可以通过沟通、教育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通过断绝关系来解决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