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要点
一般规定
-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认定为“虐待”。
-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结婚相关
-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应区别处理。
夫妻关系
-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要点
婚姻效力
- 当事人请求确认重婚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被告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分割
- 夫妻一方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支持。
-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
房产处理
-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根据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
夫妻忠实义务与财产赠与
-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的,另一方主张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子女抚养与保护
-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特定情形的,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我的观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