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的成年人父母可以做其监护人。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一.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按顺序担任如下:
- 配偶:如果一级残疾的成年人有配偶,且配偶具备监护能力,那么配偶将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
- 父母、子女:在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和子女成为第二顺序的监护人。
- 其他近亲属:如果父母和子女也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将依次考虑其他近亲属。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合适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 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条件
- 监护能力:父母作为监护人需要具有监护能力,这通常根据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 无更高顺序的监护人:如上文所述,父母在监护人顺序中位列第二,仅次于配偶。因此,只有在一级残疾的成年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父母才能担任监护人。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如果一级残疾的成年人甲没有配偶,且其父母乙和丙具备监护能力,那么乙和丙将作为甲的监护人。
- 又如,如果甲有配偶丁,但丁因故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乙和丙将作为甲的监护人。
四. 我的观点
在确定一级残疾的成年人监护人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监护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如果父母具备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更高顺序的监护人存在,那么他们完全有资格担任一级残疾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