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函致投标代理公司不属于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投标函的提交对象
-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函是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表达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文件。
- 投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人的代理,负责招标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包括接收投标文件等。
- 因此,投标函致投标代理公司,在实质上仍然是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意愿,不违反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二. 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投标函必须直接致招标人,而不得致投标代理公司。
- 实际上,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投标函致投标代理公司是常见的做法,且被广泛接受。
三. 实践中的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通常会将投标函及其他投标文件提交给投标代理公司,由投标代理公司负责接收、整理并转交给招标人。
- 投标代理公司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综上所述,投标函致投标代理公司不属于错误,而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常见做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