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的居间费什么时候给-王安春律师|法行宝
2025-02-11 合同纠纷

货物类的居间费一般应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给付。具体分析如下:

一. 居间费的给付时间

  1. 合同成立为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居间费的给付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2. 交易习惯或约定:若合同中对居间费的给付时间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则可依据交易习惯或双方后续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 特殊情况下的居间费给付

  1. 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表明,即使委托人最终未通过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但只要利用了中介人的服务,仍需支付居间费。

综上所述,货物类的居间费一般应在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给付,但具体给付时间还需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仍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居间费的给付时间和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