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行政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首先,核心结论是:根据该法条,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将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处罚力度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

  1.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具体为: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 自由裁量基准:

    • 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自由裁量基准,以细化处罚标准。例如,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发布了关于该法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了不同违法情形下的具体罚款数额。
    • 以茂名市茂南区的基准为例,对于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若暂时不能开工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根据一年内同类违法的次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4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其他地区的自由裁量权规范:

    • 除了茂名市,其他地区如莆田市涵江区、蔚县等也发布了关于该法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具体罚款数额和情形可能有所不同,但原则都是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裁量。
  4. 法律建议:

    • 对于可能涉及该法条的企业或个人,建议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若面临行政处罚,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裁量基准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裁量的,具体罚款数额和情形可能因地区而异。若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