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作出时间不属于可补正的笔误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书的作出时间属于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进度和裁判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误主要指的是法律文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以及其他类似的表述错误,这些错误通常是由于疏忽或打字等技术性原因导致的,并且不影响裁判文书的实质内容和判决结果。
然而,判决书的作出时间并不属于上述笔误的范畴。如果判决书的作出时间存在错误,这通常涉及到法院内部的审理程序和管理问题,而不是简单的文字表述错误。因此,对于判决书作出时间的错误,不能通过补正裁定的方式进行更正。
如果当事人发现判决书作出时间存在错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错误进行更正。法院在核实情况后,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对错误进行更正,并重新作出正确的判决书。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更正并不是通过补正裁定的方式进行的,而是通过法院内部的审理程序和管理机制进行更正。
综上所述,判决书作出时间不属于可补正的笔误的范围,对于此类错误,应当通过法院内部的审理程序和管理机制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