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首次追索可以连带追索。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支票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这表明,支票的追索权行使,除特别规定外,与汇票相同。
二. 追索权的对象及连带责任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由于支票追索权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因此支票持票人在支票被拒绝付款时,同样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在连带追索中,各债务人对于持票人的追索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同时提出追索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或分别承担付款责任。
三. 追索权的金额和费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支票金额、支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综上所述,支票首次追索时,持票人可以连带追索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论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