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保全不服可以申请撤销裁定。具体来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变更或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这是对保全裁定不服最直接且常用的救济方式。
除了申请复议外,若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处理,并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保全裁定或执行行为作出相应裁定。此外,在特定情形下,如案外人对保全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如果你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来寻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定。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详细指导,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