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第七十二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条款,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以下是关于监视居住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 同上法条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婴儿,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三.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以及将相关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规定。
四. 其他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除无法通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以及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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