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在银行卡里的钱仍应认定为掩饰罪的金额。以下是详细分析:
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当行为人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时,即使部分资金因冻结未能取现,也已导致司法机关侦查案件难度升级,法益已受损。
从主观概括故意的角度:行为人对于转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主观上系概括故意,即无论资金是否最终取现,均在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故意范围内。因此,冻结的资金并未超出其主观掩饰隐瞒的概括犯罪故意。
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的行为,无论资金是否全部取现,均应评价为掩饰、隐瞒的实行行为。
综上所述,冻结在银行卡里的钱,在行为人明知为犯罪所得并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应认定为掩饰罪的金额。这一结论符合刑法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