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指导性判例有哪些-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7-03 公司事务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指导性判例,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1. 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 裁判要旨:本案主要辨析了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造成单位损失,但没有侵犯国家对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告人徐某因对公司不满而离职时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导致公司财务系统无法工作,造成直接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
  2. 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法院认为,对鉴定意见应从鉴定的启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等实体、程序各方面进行审查。公诉机关根据被害单位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认定损失数额,但该鉴定意见在鉴定依据和实体结论方面存在重大疑点,且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法院根据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造成的严重影响,认定其行为已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98条。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裁判要点,对于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您在相关领域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