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黄书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我国,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如果创作的书籍内容包含上述描述,且被认定为淫秽物品,那么根据创作者的具体行为,可能会触犯以下罪名:
制作淫秽物品罪:如果创作者自己制作(包括写作、绘画、摄影等方式)淫秽物品,即可能构成此罪。
复制淫秽物品罪:如果创作者复制(包括复印、拓印、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已有的淫秽物品,也可能构成此罪。
出版淫秽物品罪:如果创作者将淫秽物品编辑加工后,通过某种方式公开出版,如印刷成书籍、制作成光盘等,即可能构成此罪。
贩卖淫秽物品罪:如果创作者将淫秽物品进行销售,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通过代理、寄售等方式,都可能构成此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创作者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也可能构成此罪。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这些罪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淫秽物品的数量、传播的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同时,如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并未意识到其作品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或者其作品虽然包含一些性描写但并未达到淫秽的程度,那么可能不构成上述罪名。
总之,写黄书可能触犯的法律罪名是多样的,具体需要根据创作者的行为和作品的性质来判断。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