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侵财犯罪的侵害对象。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 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
价值性:虚拟财产通常通过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费用等获得,甚至可以直接用真实货币购买。这种获取方式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了明确的经济价值。
有用性: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上的某种需要,例如玩家可以通过虚拟财产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或物质上的利益。
可支配性:虽然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但玩家可以通过帐号密码间接控制虚拟财产,这体现了其可支配性。
二. 司法实践与学术观点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从2010年至2020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有一部分裁判文书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并以此为依据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以财产犯罪定罪。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将虚拟财产视为侵财犯罪侵害对象的做法。
学术界的观点:学术界普遍认为,如果刑法中“财物”的内涵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那么侵犯虚拟财产就是侵犯财物,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无一例外认定为财产犯罪。这种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支持。
三. 法律解释与立法趋势
法律解释的角度: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财物的范围应当相应扩大,以涵盖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应当被纳入财物的范畴。
立法趋势:国际上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明确保护虚拟财产,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这表明立法上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对其进行保护是一种国际趋势。
四. 反对观点的反驳
关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反驳:我国民法并未将财物限定为有体物,刑法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更没有必要刻意限缩财产犯罪中“财物”的范围。数字经济发展必然引发财物范围的进一步扩张。
关于构成要件不符的反驳:传统刑法教义学中关于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模型需要适应社会发展新变化、新需求进行客观解释论立场的选择和重新定义。不能因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方式与传统盗窃罪有所不同就否定其财产犯罪的性质。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且得到了司法实践和学术观点的支持,同时法律解释和立法趋势也倾向于承认其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侵财犯罪的侵害对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