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失信的医院,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争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针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一. 医院被执行失信的情形
医院若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欠付患者赔偿款、医疗费用等,且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规定的情形,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则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 医院应如何处理
积极履行义务:医院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支付赔偿款、医疗费用等。这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最直接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医院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如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失信信息被删除的情形,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等。但这些情形的发生依赖于特定的法律程序和事实情况。
三. 总结与建议
被执行失信对医院的声誉和运营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建议医院在面临执行问题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寻求与申请执行人的和解,以尽快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