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 要约
定义与性质: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简言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具体建议,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建议。
法律后果: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 要约邀请
定义与性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它并不包含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而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法律后果: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并不受该邀请的约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对方的要约。
三. 区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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