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刑事辩护

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且直接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结论前置

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护范围及共同犯罪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二、调整定罪量刑标准

  1. 摒弃唯数量论:新解释不再单纯以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而是根据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生态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引入价值核算方式: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核算方法,并依据核算结果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具体而言,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情节较轻”;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1. 涵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新解释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但会考虑人工繁育的目的、方式及野生动物来源等因素,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 增加非法放生行为入罪:未经科学评估和许可,向野外随意放生外来物种,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危害的行为,将以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定罪处罚。

四、全链条惩治犯罪

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的利益链条,新解释明确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例如,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五、明确共同犯罪与关联犯罪

  1. 共同犯罪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加工、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将以共犯论处。

  2. 关联犯罪规定:对于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实施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完善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还提高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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