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 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 行为内容:本罪在行为内容上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
三. 刑罚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罪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 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准确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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